《历史古籍记载的西藏社会制度、宗教和习俗》教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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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3498字。
历史古籍记载的西藏社会制度、宗教和习俗
(福建省福鼎一中教师 陈杏德)
按:自从达赖集团从事分裂活动以来,有关1959年以前西藏农奴社会和达赖政教合一政权罪恶统治的材料日渐披露。为了穷原竟委地了解其历史由来,也为了印证披露材料的可靠性,我尽量从自己所掌握的有限历史资料中进行寻找。现将我迄今找到的有关西藏刑罚、宗教特点的材料辑之于下:
(一)1959年废除农奴制前西藏剜眼、剁手脚等酷刑是从古代延续到现代的
《新唐书●卷二百十六●吐蕃传上》:其吏治,无文字,结绳齿木(刻木)为约。其刑,虽小罪必抉目(剜眼),或刖(yuè,砍掉脚)、劓(yì,割掉鼻子) 以皮为鞭抶(chì,鞭打)之,从喜怒,无常算。其狱,窟地深数丈,内囚于中(即设地牢),二三岁乃出。其宴大宾客,必驱耗牛,使客自射,乃敢馈。其俗, 重鬼右(尊敬)巫,事⺶原羝为大神。喜浮屠法,习呪诅(咒术),国之政事,必以桑门(“沙门”的异译,僧人的意思)参决。多佩弓刀。饮酒不得及乱。妇人无 及政。贵壮贱弱,母拜子,子倨父,出入前少而后老(贱视妇女和老人)。重兵死,以累世战没为甲门,败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,不得列于人。拜必手据地为犬号, 再揖身止。居父母丧,断发、黛面、墨衣,既葬而吉。其举兵,以七寸金箭为契。百里一驿,有急兵,驿人臆(胸)前加银鹘,甚急,鹘益多。告寇举烽。其畜牧, 逐水草无常所。其铠胃精良,衣之周身,窍两目,劲弓利刃不能甚伤。其兵法严,而师无馈粮,以卤获为资。每战,前队尽死,后队乃进。其四时,以麦熟为岁首。 其戏,棋、六博。其乐,吹螺、击鼓。其君臣自为友,五六人曰共命。君死,皆自杀以殉,所服玩乘马皆瘗,起大屋冢颠,树众木为祠所。赞普与其臣岁一小盟,用 羊、犬、猴为牲;三岁一大盟,夜肴诸坛,用人、马、牛、闾为牲。凡牲必折足裂肠陈于前,使巫告神曰:“渝盟者有如牲。”
按: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前,西藏仍实行剜眼、砍掉手脚等酷刑,这一方面说明这些酷刑由来已久,至少有一千三四百年的历史了;另一方面也说明西藏社会进 步极其缓慢,如果没有外部介入,这种中世纪黑暗的农奴制和惨无人道的酷刑再延续几百年也未可知。
这时佛教已经传入西藏,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佛教是与汉地佛教不同的,虽然尚未建立政教合一制度,但僧人已能左右政治。
这是《新唐书》的记载,以后的宋、元、明史和《清史稿》都没有类似的详细记载(大概是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吧?)但有时也会透露出一些信息,表明此类酷刑并无 改变,下面是《明史●乌斯藏列传》的一条记载:
《明史卷三百三十一●列传第二百十七●西域三●乌斯藏》:“成化五年(公元1469年,此时黄教统治已建立)王(法王,某西藏宗教领袖)卒,命其子公葛列 思巴中柰领占坚参巴儿藏卜嗣。遣僧进贡,还至西宁,留寺中不去,又冒名入贡,隐匿所赐玺书、币物。王使其下三人来趣,其僧闭之室中,剜二人目。一人逸,诉 于都指挥孙鉴。鉴捕置之狱,受其徒贿,而复以闻。下四川巡按鞫治,坐僧四人死,鉴将逮治,会赦悉免。
按:身为僧侣,不但隐藏了明朝赏赐的东西,而且冒充使节再次骗取明朝朝廷赏赐。事发以后,反而把法王派来的真正的使节三人锁在室内,剜掉其中两人的眼睛! 这是私刑,但也说明唐朝以来西藏这种剜眼之类的酷刑依然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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